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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指南

作者:佚名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网   点击:1261   时间:2012/3/15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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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二、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登记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已预先核准了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变更企业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3项);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投资人姓名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提交改变出资方式的文件(由投资人即个人和家庭成员签字);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隶属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2项);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变更后新负责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不收费;

  遗失、损坏、补(换)发营业执照,每次50元。

七、收费依据:

财综[2011]9号、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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