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二、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登记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已预先核准了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变更企业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3项);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投资人姓名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提交改变出资方式的文件(由投资人即个人和家庭成员签字);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隶属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2项);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变更后新负责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不收费;
遗失、损坏、补(换)发营业执照,每次50元。
七、收费依据:
财综[2011]9号、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