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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概述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   点击:914   时间:2016/2/3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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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房地产是土地和房屋及其权属的总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的房地产。

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讲,从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属于其他业务收入

二、范围: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转租)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超过动工期限的闲置土地)

3.已出租的建筑物:

1) 企业拥有产权,经营租赁后再转租的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2)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确认时点为自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期开始日;对于空置建筑物,若董事会或者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示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可视为投资性房地产(空置建筑物是指新购买、自建、开发完成后尚未使用的建筑物,在建的建筑物不属于空置建筑物,即使目的是为了经营出租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3) 企业已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出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三、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

1. 自用房地产:

例如企业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厂房和办公楼属于固定资产,企业用于自身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间接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具有自用房地产性质;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2.  作为存货自用的房地产:

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

  在实务中,存在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部分作为存货、部分作为资性房地产的的情形,如果不同用途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应当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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