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哈尔滨市统计局公告,我市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1,551.00元,月平均额为4,295.92元。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和《关于使用2014年度哈尔滨市城镇单位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哈人社发[2015]93号)的精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依据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和我市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具体如下:
一、自2015年4月起调整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在收缴参保单位及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7月份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应缴费用时,补收4至6月的缴费差额。补收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二、按照《社会保险法》、《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依据养老保险经办部门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情况,统一调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自2015年4月起补划个人账户资金。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