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及相关规定,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凡在我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都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年的年度报告。现将报送年度报告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主体、方式
1.今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由于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企业应先报送2013年度报告,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 截止到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2.企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网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hljaic.gov.cn/search.jspx,企业也可登录黑龙江省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www.hljaic.gov.cn/,点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
二、工作责任
企业应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完成后,将自动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不对企业年度报告进行预先审查,将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依照《条例》规定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的公示
对2014年2月28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没有发生变动的,依据工商总局的相关要求,已经由公司登记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最近一次登记的信息予以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由公司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中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