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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指南

作者:佚名   来源:哈尔滨工商行政管理局   点击:1169   时间:2012/9/25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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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事项:
  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二、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下列人员,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
  (一)城镇失业、无业人员;
  (二)农村村民;
  (三)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及复员、转业军人;
  (四)离休、退休人员以及企业、事业放长假、停薪留职的职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四、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五、登记程序及期限: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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